索 引 号: | 012965803/2023-05872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体裁分类: | 决定 |
发布机构: | 玄武区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1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信息名称: | 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朱秋萍) | ||
文 号: | 宁综法玄〔2022〕100024号 | 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构筑物;规划许可证;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城乡规划法;决定书;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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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 (朱秋萍)
当事人:朱秋萍
身份证号码:320103195308212029
联系电话:18061703923
地址:南京市玄武区后宰门东村72号601室
2022年3月10日,我局梅园新村中队接市民举报,反映你在后宰门东村72号601、602室楼顶搭建的构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嫌违规。2022年3月11日,我执法人员前往上述地点,依法展开调查。经查,该处构筑物系你搭建,共计三处,南侧一处,面积27.52平方米,木质结构,用作鸽舍;北侧一处,面积26.18平方米,彩钢板结构,用作堆放饲料和鸽舍;西侧一处,面积17.36平方米,木质结构,用作鸽舍,三处面积合计71.06平方米,你自称搭建于1991年2月,无法出示任何相关合法审批手续,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勘查取证,并开具了《调查通知书》(宁城法玄查通字﹝2022﹞401503号),要求你接受调查。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城规字[2018]4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下列建设行为,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局依法处理,不再需要规划局(分局)另行出具认定意见:(一)擅自在建(构)筑物顶部、退层、露台、花池、设备平台建设阳光房、活动板房、增设玻璃屋顶等构件或进行封闭的。鉴于你上述行为符合该种情形,应当依法拆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照片1份;
2、2022年3月1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2022年3月11日制作的《调查通知书》(宁城法玄查通字﹝2022﹞401503号)1份;
4、2022年3月18日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6张;
5、2022年3月2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2年3月28日玄武区档案馆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查询结果表》1份;
7、2022年4月12日南京市玄武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关于对后宰门东村72号601、602室楼顶构筑物合法性认定请示的回复》1份;
8、2022年8月3日我局发往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关于商请确认玄武区后宰门东村72号601、602室楼顶构筑物(鸽舍)合法性的函》1份;
9、2022年8月16日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玄武分局出具的《关于对玄武区后宰门东村72号601、602室楼顶构筑物(鸽舍)的规划意见函》1份;
10、你向我局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照片2份。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局于2022年7月1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限期拆除告知书》。你自收到限期拆除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造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构筑物。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编辑:王鸿
审核:王文伟